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主管部门 | 政策级次 | 发放部门 | 资金来源 | 是否已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 | 备注 |
1 | 孤儿养育费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扬政民〔2018〕140号)、《关于调整全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扬广民发〔2022〕15号) | 孤儿 | 散居孤儿2180元/月/人。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各级财政自行安排 | 是 | |
2 |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扬政民〔2018〕140号)、《关于调整全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扬广民发〔2022〕15号) | 困境儿童 | 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2180元/月/人;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儿童、其他重病儿童1308元/月/人。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各级财政自行安排 | 是 | |
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联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扬政民〔2023〕9号) | 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 |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随低保标准调整,按比例发放)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区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区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区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4)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按照区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5)家庭人均收入在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区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30元/人/月。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4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扬广民发〔2022〕25号 ) |
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 770元/月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5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扬广民发〔2022〕25号 ) |
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 770元/月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6 | 特困供养金-城市三无老人 | 《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8〕137号) 《关于调整2021年全区特困人员供养及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标准的工作通知》(扬广民发〔2021〕20号)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扬广民发〔2022〕25号 ) |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 1519元/月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7 | 特困供养金-五保供养 | 《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8〕137号) 《关于调整2021年全区特困人员供养及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标准的工作通知》(扬广民发〔2021〕20号)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扬广民发〔2022〕25号 ) |
农村五保老人 | 1006元/月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8 | 孤儿物价补贴 | 苏发改收费发〔2019〕8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关于转发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扬价综〔2011〕115号) |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 CPI或SCPI增幅达3%-5%为低保的1/12、大于5%为低保的1/8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9 | 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832号) 关于转发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扬价综〔2011〕115号) |
享受城市低保对象 |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即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等困难对象发放价格动态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月度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10 | 农村低保对象物价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832号) 关于转发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扬价综〔2011〕115号) |
享受农村低保对象 |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即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等困难对象发放价格动态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月度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11 | 孤儿节日补贴 |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扬财社〔2022〕123号) |
享受孤儿生活救助对象 | 200元/人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 | 是 | |
12 | 城镇低保对象节日补贴 |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扬财社〔2022〕123号) |
享受城市低保对象 | 200元/人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 | 是 | 广陵区在“一卡通”系统中统一通过“节日慰问”项目发放 |
13 | 农村低保对象节日补贴 |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扬财社〔2022〕123号) |
享受农村低保对象 | 200元/人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 | 是 | 广陵区在“一卡通”系统中统一通过“节日慰问”项目发放 |
14 | 特困对象节日补贴 |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扬财社〔2022〕123号) |
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 | 200元/人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省 | 是 | 广陵区在“一卡通”系统中统一通过“节日慰问”项目发放 |
15 | 尊老金 | 《扬州市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政民【2014】28号 扬财社【2014】16号、《2018“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 扬发【2018】27号《关于向全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扬政民〔2011〕118号)、《关于增加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的通知》(扬政民〔2015〕44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每月50元;90-94周岁每月230月;95-99周岁每月260元;100周岁以上每月500元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市、区按5:5共担,县级自行安排 | 是 | |
16 | 六十年代老职工 | 《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老职工发给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城字(81)第20号 苏财行(81)96号 苏劳办(1981)13号)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扬广民发〔2022〕25号 ) |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 1050元/月 | 民政局 | 市级(含)以上 | 区民政局 | 各级财政自行安排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