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扬州市广陵区普查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12号泰达Y-MSD12栋9层。
第四条扬州市广陵区普查中心是经中共扬州市广陵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公益一类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具有与所从事宗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扬州市广陵区统计局。
第七条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八条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扬州市广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全区调查工作,促进统计事业发展。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全区基本单位统计、基本名录库更新维护、社情民意调查及其他调查任务。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四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主责,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建议;
(二)组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三)审核事业单位章程;
(四)对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督促本单位按规定及时公示应公开信息;
(六)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七)考核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八)为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保障。
第五章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按照扬州市广陵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区统计局建立扬州市广陵区普查中心的批复》(扬广编〔2012〕10号)文件,成立扬州市广陵区普查中心。
第十七条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需经扬州市广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由举办单位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管理层
第二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管理层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它日常事务管理;
(四)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其他相关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事务管理;
(二)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业务服务对象为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群众。
第二十五条服务对象的权利: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行使权利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八章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核算。
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个人。
第三十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做到应公示尽公示。重要事项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应进行听证和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保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及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干部职工大会、公示栏、网络、新闻媒体和报刊等。
第十章 事业单位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需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等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举办单位盖章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三份。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一份。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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