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经济开发区、广陵新城、东南新城、广陵古城、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食品产业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公司):
现将《广陵区关于扶持特殊困难群体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广陵区关于扶持特殊困难群体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用,全面全力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广陵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本办法中简称为“特殊困难群体”)
二、工作目标
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具有广陵特色的大救助格局,确保全区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明显改善,持续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向更高层次迈进。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慈善总会)
1、积极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将低保边缘家庭中本人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大重病患者、残疾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单人保”。
3、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
4、对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认定和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
5、免收特殊困难群体“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免收政策性农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二)全面改善住房条件。(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各园区、镇、街道)
1、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优先给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补贴保障,可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2、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并有改造需求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责任部门:区医保分局、卫健委、残联、区委政法委)
1、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全面取消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预付费制,凭“关爱卡”办理住院手续时,不缴纳住院押金,先看病后付费。
3、鼓励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救助比例由70%提高为100%。在区属公立医院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出院时仅支付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
4、凭“关爱卡”每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体检一次,免费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5、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大病保险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6、年度内门诊救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再按照70%予以救助,全年门诊救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
7、上一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合规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0%给予急难家庭专项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万元。
8、免除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两项费用以及基本门诊日常用药费用。
9、为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基本用药和住院救助,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10、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统一安排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治疗,全额报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统筹实施教育资助。(责任部门:区教体局)
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普惠制幼儿园)就读特殊困难群体的子女,幼儿园保育费、伙食费,小学和初中学杂费、伙食费、书本费、作业本费,普通高中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实施全额免费。
(五)充分鼓励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区人社局、残联、各园区、镇、街道)
1、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就业培训制度,提高特殊困难群体择岗就业能力,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在各类经济实体、公益性岗位上岗就业。
2、加大困难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扶力度,对自谋职业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次性资助5000元;注册资金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含5万元),一次性资助3000元;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资助2000元。
(六)充分发挥慈善救助作用。(责任部门:区慈善总会、各园区、镇、街道)
推进慈善精准帮扶力度,提升困难群体救助实效,充分发挥慈善力量参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在助医、助学、助残、助困、助老、助幼、助急等方面开展慈善帮扶。
(七)实施“关爱卡”制度。(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医保分局、卫健委、教体局、财政局)
重新制作“关爱卡”,凭卡可享受医疗、教育、创业、就业等相关政策和服务。
(八)统一信息管理。(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医保分局、卫健委、教体局、人社局、住建局)
对全区特殊困难群体信息进行统一系统管理,建立及时变更机制,对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四、其他事项
1、以上政策实施细则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发生重大改变的,通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印发。
2、上述资金按原渠道保障。
3、本实施办法从即日起执行,实施期三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