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经济开发区、广陵新城、东南新城、广陵古城、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食品产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根据省、市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深刻领会新《安全生产法》重大意义
此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职责、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完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基础。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全面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热潮,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的浓厚氛围。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区、乡镇(街道、园区)安委会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推进,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做到责任分工明确、宣传要点突出、保障措施健全,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全面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
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普法学习的重点内容,分级分类开展学习培训,营造浓厚学法氛围。区安委办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八个一”专题宣贯活动(开展一场专题宣讲、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发放一套宣传资料、开辟一个宣传专栏、组织一次签名承诺、举办一次集中测试、组织一次警示曝光以及开展一系列群众性宣贯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以上率下,带动各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要深入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纳入监管执法人员日常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培训、专家讲解、座谈讨论等活动,抓紧抓实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督促执法人员深刻领会立法宗旨,熟悉法律新要求新任务和适用规定,严格依法实施处罚,保证法律有效实施。指导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学,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全面掌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创新形式,扎实推进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
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纳入“百团进百万企业千万员工”专题宣讲内容,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和企业进行宣讲。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安全宣传“五进”和“安全应急科普环省行活动”的重要内容,推动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要将安全生产普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重点内容,创新形式内容,充分利用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组织有奖答题、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宣讲、文艺演出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营造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氛围。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全面普及法律规定,为社会各界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用法创造环境。
四、强化责任,压紧压实新《安全生产法》制度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制度和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使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要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和职责,建立完善相应应急救援预案。要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研究确定监管职责尚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抓紧制修订配套制度。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积极开展配套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涉及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凡与新《安全生产法》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废止,确保各类法律规范协调衔接。
(三)及时完善权力责任清单。编制管理部门要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及时调整完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修改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加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新《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数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有关条款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规范,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做到规范执法、精准执法,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要建立完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公开,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要针对复工复产事故易发的特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公布一批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
(五)落实行刑衔接和公益诉讼有关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和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情形,特别是对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的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完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过程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畅通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协作机制,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作、联动推进的格局。
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新《安全生产法》组织专题研究,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相关措施及责任分工附后)。区安委办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督查、专项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行督查,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新修改内容任务分工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新修改内容任务分工
法律条款 |
落实措施 |
责任部门 |
第四条 第五条 |
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并督促落实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第八条 |
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区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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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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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明确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
区委编办、应急管理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第十条 |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区委编办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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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 |
区委编办、应急管理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第三十四条 |
加强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区应急管理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第三十六条 |
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区住建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第四十条 |
建立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第四十一条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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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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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督促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整体转包支解分包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区住建局负责 |
第五十一条 |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 |
第七十二条 |
督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 |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
第七十三条 |
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建立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核查机制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第七十四条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
区检察院负责 |
第七十八条 |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
区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金融监管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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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 |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
第八十条 |
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
第八十六条 |
建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
第六章 |
调整部门权力事项清单,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规范,加大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分局负责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