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经济开发区、广陵新城、东南新城、广陵古城、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食品产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公司):
《广陵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广陵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深刻吸取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教训,着力消除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既有建筑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1〕50号)要求,全面压实房屋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着力构建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既有建筑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在巩固“一年小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7·12”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工作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最后一公里”,确保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彻底、到位。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和问题解决机制,着力破解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难题,以硬责任硬作风硬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硬成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通过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完成全区所有既有建筑排查,形成隐患建筑清单,并纳入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确保排查不漏一房、隐患建筑不漏一处;2022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确定年度整治项目清单,建立既有建筑隐患动态发现机制。
到2024年底,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全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持续加强,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既有建筑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三、开展全面系统排查
(一)排查范围
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整治”要求,对全区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既有建筑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排查,可充分利用国家统一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回头看”成果。对于其他农村既有建筑,也要同步开展排查,确保全覆盖。
(二)排查重点
1、既有公共建筑,特别是经营性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包含各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体育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2、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等,包含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三合一”房屋,以及城中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等。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包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等;
4、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包含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居住用房等。
5、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交)竣工验收的建筑。
6、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其他重点建筑。
(三)排查内容
1、建筑基本情况。对照建筑图纸、产权证书等资料,核查建筑地址、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时间、改扩建(装饰装修)时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建筑基本情况。
2、安全隐患情况。①是否存在改变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②是否存在变更建筑用途、超负荷使用等情形;③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④是否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情况;⑤是否存在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情形;⑥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下方是否有燃气管道占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边坡不稳定等明显安全隐患。
3、项目审批情况。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列出清单,逐一核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项目审批手续。
(四)排查方式
排查工作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属地普查、行业直查等方式进行,镇(街道、园区)具体实施,落实到分区网格,行业部门协同推进。
1、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产权人(使用人)要按照属地和条线行业部门要求,对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情况先行开展自查,并配合社区(村)做好排查工作。
2、属地普查。镇(街道、园区)应当明确调查分区、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建立“三员”(管理员、排查员、技术员)工作制度,制定周密计划,组织工作培训,落实普查任务,确保排查不漏一房、隐患建筑不漏一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形成隐患建筑清单。
社区(村)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综合执法人员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在日常巡查中将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行为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主动告知产权人(使用人)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检查有无办理改扩建、装饰装修手续等。对于擅自敲墙砸柱、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劝阻、制止,记入巡查档案;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第一时间报告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
镇(街道、园区)应建立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明确属地职责,属于镇(街道、园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处置或交办社区,其他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
3、行业直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制定本行业领域内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落实排查整治任务,深入细致开展巡查排查及整治,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形成分行业的隐患建筑清单。
各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条块联动、信息共享叠加,综合形成隐患建筑清单,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特别是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擅自降低消防和抗震条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荷载的,扎口开展安全评估鉴定。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10月~12月底)
各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压实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2021年10月制定出台本地、本行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2021年12月底前,落实隐患排查任务,探索建立动态发现处置机制,完成重点排查工作,形成分网格、分行业的隐患建筑清单并上报。2022年1月底前,制定各自的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确定2022年整治清单并上报。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1月~2024年9月底)
各责任单位根据隐患建筑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制定“一案一策”整改方案,在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逐一明确整治牵头部门、责任人和整治期限,压茬推进,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对于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隐患建筑,要实施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拒绝撤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或D级危房的人员,要坚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同时积极探索长效化解途径,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鉴定为C级的危房,逐一建档立卡,在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的前提下,“一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应当停用的停用到位,应当加固维修的加固维修到位。要明确整治主体,对于市区直管公房,公房管理中心要落实整改责任;对于单位自管公房,管理单位要落实整改责任;对于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和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扛起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产权人(单位)做好本行业领域内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
各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创新解危方式,加强危险建筑治理和监管,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主体承担解危责任,落实解危措施。对已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危房,应当推动提前安置;对危及公共安全、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但未纳入成片改造规划的危房,应当及时拆除并妥善安置人员,并积极推动对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收储或对所在片区实施改造;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工作加以解决;对危险房屋治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在管理规定范围内提供便利;对危房作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困难群众,由属地综合施策、兜底保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条件的,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优先予以解决;对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解危费用的,鼓励各属地设立解危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使用安全责任人支持。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底前)
2024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全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健全网格化巡查、动态发现报告、社会监督、群众举报等长效机制,推动实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工作措施
各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既有建筑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抓紧制定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体制。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密切配合、有效防控,严格落实建档登记、挂牌通知、治理监管、治理验收和完成治理消险“五环节”,努力实现既有建筑安全重大事故“零新增”。
(一)加强源头管控。各属地要建立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报告制度,所有工程建设之前,产权人(使用人)须向物业管理单位或镇(街道、园区)报告。严禁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其他改扩建和装饰装修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产权人(使用人)必须出具书面承诺;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的工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镇(街道、园区)应组织对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过程管理。各属地应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制度,实现对不同建筑类型、建设规模和改造方式项目的规范、可操作分类管理,明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类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全面核查建筑安全现状,科学制定设计、施工方案,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或建设单位报告,对于业主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危及建筑安全的不合理要求应予拒绝。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权限加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三)加强联合惩戒。各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实践,采取务实管用的措施,实现联动监管。各属地要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严重安全隐患建筑,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记载,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对于利用既有建筑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对利用鉴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设立和住所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建筑险情消除并经评估(鉴定)为安全建筑后依法办理登记。镇(街道、园区)应当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类既有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隐解危责任。对于抗拒执法的,要及时提请公安部门协助配合,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六、工作责任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责任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特别是利用建筑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实施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的业主和建设单位负安全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从业人员依法负相应的个人责任。要强化责任人合理使用、日常维护、规范改造、及时除险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严格规范使用行为,严肃查处危害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活动。
(二)落实属地负责责任。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要定期研究解决既有建筑安全问题,建立健全有效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问题整改、资金筹措、人力保障、技术服务等具体负责。镇(街道、园区)具体实施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建筑清单,落实整治方案,切实做好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动态信息扎口管理、分类处置。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和本级政府要求,切实扛起本行业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教体、工信、民宗、民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农业农村、法院、公房管理中心、区属国有公司等部门,要督促开展好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文体场馆、工业行业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养老和福利机构、车站码头、水利建筑、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文博场所、电影放映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化工和冶金工贸企业、直管公房、区属国有公司自持等既有建筑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与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有效沟通,督促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整改。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科室和联络人员。
(二)加强工作推进。区联席会议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隐患建筑整改难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决策部署,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属地要加大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推进力度,强化督查和问责,区联席会议将采取“四不两直”督查、带着线索核查、部门联合检查、属地交叉检查等方法,真督实导、从严要求;对排查整治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失职失责的有关人员提出问责。各属地、各部门每月28日前汇总上报本月工作进展,填报既有建筑问题隐患清单表(见附件2、3)。
(三)加强综合保障。加强资金支持,区级财政安排必要经费支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各属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做好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和运行管理,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队伍,下沉监管力量,建立健全权责匹配、运行有效的工作体系。强化技术支撑,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排查,分析研判技术难题,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跟踪曝光一批隐患突出、违法违规拆改建案例,提高产权人(使用人)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附件:1、广陵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清单
2、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隐患建筑清单表
3、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
附件1
广陵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清单
财政局:负责落实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必要经费
公安分局:依法对阻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行为进行打击处理;负责、指导群租房、旅馆业、娱乐业等公共场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司法部门:负责加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人民调解等;为依法依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帮助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筑灾害风险排查;做好涉及规划验收前的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和变更建筑用途等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协助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为隐患建筑整治涉及规划、审批提供便利
住建局:负责对涉及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协助、指导城建档案查询;负责、指导建筑业企业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城管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涉及规划验收后的改扩建(含加层、开挖地下空间)、变更建筑用途等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
市场监督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在收到相关部门明确告知详细地址的危房信息后,不再核发该地址内的营业许可,督促本行业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指导督促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单位对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化工和冶金工贸企业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属地及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建筑应急管理
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农村集体土地上既有建筑落实安全管理,为隐患建筑整治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负责、指导涉农企业、单位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等场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教体局:负责、指导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文体场馆等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卫健委:负责、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民办医疗机构)等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文旅局:负责、指导文物古建筑、陈列馆、文艺场馆、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文博场所、电影放映等场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交通局:负责、指导车站、客运站、码头等交通行业单位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商务局:负责、指导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超市等行业单位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民政局:负责、指导福利和社会养老等机构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等落实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水利局: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落实既有建筑(含水利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机关事务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既有建筑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区属国有公司:负责各自持有(管理)的既有建筑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公房管理中心:负责直管公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普查、整治;建立健全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机制。
附件2
广陵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隐患建筑清单表
地区(部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序号 |
街道/乡镇 |
社区/村 |
建筑所在地址 |
产权人 名称 |
建筑类型 |
结构类型 |
建筑 用途 |
建设时间 |
隐患内容 |
规模 |
计划完成整改时间 |
||
楼层数 |
面积 |
户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各属地、各部门每月28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汇总上报本月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
2、建筑所在地址要求具体到楼栋号。
附件3
广陵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建筑用途 |
排查数量 |
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数量 |
|
楼栋数 |
楼栋数 |
||
居住建筑 |
城镇住宅 |
|
|
农村住宅 |
|
|
|
商业建筑 |
大中商场建筑 |
|
|
小型或临街商场 |
|
|
|
农贸市场 |
|
|
|
金融(银行)建筑 |
|
|
|
其他商业设施 |
|
|
|
宾馆餐饮等服务筑 |
宾馆招待所 |
|
|
餐饮服务设施 |
|
|
|
教育建筑 |
教学楼宿舍楼等教育建筑 |
|
|
其他学校建筑 |
|
|
|
文化娱乐建筑 |
博物馆展览馆 |
|
|
图书文化科技艺术馆 |
|
|
|
音乐厅歌剧院礼堂 |
|
|
|
电影院剧场 |
|
|
|
档案馆 |
|
|
|
俱乐部会所 |
|
|
|
其他文化建筑 |
|
|
|
体育建筑 |
|
|
|
医疗卫生建筑 |
|
|
|
交通建筑 |
|
|
|
办公建筑 |
行政企事业办公楼 |
|
|
商务办公楼(写字楼) |
|
|
|
科研实验楼 |
|
|
|
民政建筑 |
福利院 |
|
|
养老建筑 |
|
|
|
疾控消防等救灾建筑 |
|
|
|
文化宗教建筑 |
|
|
|
纪念建筑 |
纪念堂 |
|
|
纪念碑 |
|
|
|
陵园 |
|
|
|
通信电力邮电广播电视建筑等基础设施建筑 |
|
|
|
综合建筑 |
住宅商业综合 |
|
|
办公商业综合 |
|
|
|
其他综合建筑 |
|
|
|
工业建筑及配套措施 |
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等 |
|
|
仓储建筑 |
|
|
|
其他工业建筑 |
|
|
|
其他建筑 |
|
|
|
合计 |
|
|
注:每月28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报本月汇总表。
(此件公开发布)